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徐娟律师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19年6月17日召开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19年6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7月3日下午14:30在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777号昆钢大厦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贵公司董事长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0,371,722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750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00,334,922 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70.7463%;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6,800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338,19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0.6402%,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公司《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焦炉烟气脱硫脱硝项目》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杨杰群
徐 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