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环保设施托管运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 作者:2019-11-29 字号:【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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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赋予独立董事的职责,我们作为云南煤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环保设施托管运营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资料事前进行仔细审阅,并就相关事宜向公司人员进行了询问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为师宗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师宗公司”)正常经营所需,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方云南天朗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朗环境公司”)具有丰富的焦化污废水处理及大气治理运维经验,能最大程度降低环保风险,确保师宗公司焦炉烟气稳定达标排放、焦化废水稳定达标回用,符合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及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发展绿色经济的环保理念。本次关联交易根据师宗公司实际情况明确约定环保设施托管运营费用范围,在参照同期市场价格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与市场购买同类服务价格无明显差异,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可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环保设施托管运营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李小军 郭 咏 龙 超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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